上海哪些职称可以提高退休工资

有高级工程师、高级 *** 、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和中学高级教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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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退休职称评定,享受国务院津贴上海退休职称评定的国家领军人物如博士后。

2,正高级职称。

3,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正高级职称的。

4,享受国务院津贴的高级工程师和高级 *** 。

[上海市]上海退休职称评定,上海退休职称评定时间

上海如何评定中级职称

上海市中级职称申报条件:

1、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以上。

2、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以上。

3、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以上。

4、全国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完成(17年开始取消)。

5、计算机专业可免考计算机(17年开始取消)。

6、上海市居住证满1年以上,上海户口没限制。

申报材料:

可以申报的专业:

上海评中级工程师职称条件

上海评中级工程师职称条件如下:

一、基本要求:

1、在本市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按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实行缺额申报。

2、下列情况不在申报范围内:

(1)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本年度如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人员。

(2)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予受理(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二、学历要求:

1、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申报专业工作。

2、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2年。

3、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5年。

相关问题

1、申报晋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各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测试合格者方可申报相应等级的任职资格。水平能力测试由市职改办负责,具体工作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组织实施。

2、凡在任职期间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责任事故,或违反国有法律、法令受到刑事处分,不能参加推荐评审。

3、评审费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4、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7年。

关于上海中级职称评定流程

中级职称评定流程:

1.确认申报条件:首先确认申报条件是否达到上海退休职称评定,这个主要是学历,专业,工作经验!

2. 安排:自每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文件下发后,由我处对申报人员领取并填写的各种表格进行初步审核,并统一上报时间。

3. 申报:要求申报人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业绩总结,所需要上报的评审材料要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规范整齐、保证质量,并按规定加盖单位的公章。

4. 审核:我处认真审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各种材料,特别对申报高级职称和重点专业的人员,严格把关,保证上报材料的质量。

5. 上报:按照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接收材料的时间要求,由我处准时分送到各对口专业评委会或相关部委人事部门。

6. 公示:按各专业部门公示时间,在相应人事局或人事厅网站公示!忘各申报人员及时查询,保证评审公正性,公平性!

7.证书发放:证书下来之后,之一时间通知学员查询,领取证书!

扩展资料:

职务的聘任:

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

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 *** 或竞聘的 *** ,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

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

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

评聘分开:

评聘分开是指把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与获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分开的政策措施。最新的评聘分开依据的文件为《人事部关于职称改革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7号)》。

评聘分开有利于体现职称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统一的衡量尺的作用,有利于对水平要求不同的单位之间的水平评价较为公平的衡量作用,也有利于部份对人员水平要求高的单位实施“高职低聘”。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现将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是为上海退休职称评定了进一步强化竞争机制,深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研究探索少数专业系列实行职务聘任制,建立学术技术称号制度。

二、选择试点单位,只限于以下范围的人才密集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高等院校、科研、设计单位;卫生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卫生医疗机构;少数特大型、大型企业。

三、属于上述范围的试点单位,只在本单位主体系列在职人员的副高级职务层次实行评聘分开,即高等院校的副教授;科研、设计单位的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特大型、大型企业的高级工程师;卫生医疗机构中的副主任医师和副主任药师。

四、选择试点单位的条件是:

(一)领导班子团结,改革意识强,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有魄力;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成效明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具备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能力。

(二)已经进行了定编定员工作,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明确和合理,并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范围、数量及职责已向专业技术人员公布。

五、确定试点单位的程序是:

(一)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同时抄报人事部。

(二)省、部属高等院校进行评聘分开的试点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在征得国家教委同意后,由省、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抄报人事部。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委原则上可选择十个事业单位和十个大型企业进行试点工作。

六、评审任职资格,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硬化评审标准条件,严格考评 *** 和程序,确保评审质量,防止乱评滥评。

目前评定任职资格的数量一般应控制在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15%以内,具体数额由省、部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评审结果必须报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

七、试点单位必须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聘任工作的管理,严格区分任职资格与聘任职务的界限。

任职资格只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表明具备担任某一职务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不能与工资和待遇挂钩。

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限额比例和任职期限的岗位,由行政领导择优聘任,在任期内领取职务工资。

获得任职资格未被聘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兑现工资待遇,对无理取闹者,人事、职改部门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

八、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评聘分开试点工作的领导。对首次评聘工作已实行评聘分开的单位,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

凡符合上述要求,搞得好的单位,可予以认定,进一步完善健全制度。对一些以评聘分开为由,任意扩大评聘范围,放宽条件,降低标准的,要令其停止并取消其评审的资格,问题严重的应追究领导责任。

九、实行评聘分开的试点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通过严格的考核,真正做到择优聘任、竞争聘任、优上劣下。对获得任职资格、因岗位已满不能受聘的中青年骨干,要鼓励他们到需要人才的地区或单位任职。也可以实行有领导、有组织地到需要人才的单位去 ***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级职称

沪劳保养发(2006)44号的具体规定内容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本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上海退休职称评定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6)44号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上海退休职称评定,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上海退休职称评定,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中关于“调整养老金要注意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适当倾斜”的要求,经市人民 *** 批准,现将本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本市2005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并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以下相关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下同)和高级 *** :

1、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后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前需获得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退休时聘用在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满一年,或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在相应职务岗位上聘期满二年及以上。

2、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前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级别为1到6级),退休时专业技术级别4级(210.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比照正高级职称增加养老金;专业技术级别6级(157.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比照副高级职称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的高级 *** ,退休前需获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 *** 资格证书,并在相应的高级 *** 岗位上由用人单位聘用。

二、“专加”养老金标准

上述人员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高级 *** ,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上述人员具有(比照)多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重复享受。

三、审批、申领和发放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情况,由其退休时所在单位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复核。

对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申领“专加”的养老金,需由本人所在单位申请并提出意见,填报《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单位在报送《审批表》,申领“专加”养老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出示原件并附复印件):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

(2)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有关材料;

(3)《高级 *** 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高级 *** );

(4)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 *** 岗位的聘用证书。

3、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发放“专加”的养老金。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四、经费列支渠道

“专加”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国家规定由养老保险基金予以支付,有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每年在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贴总额中统筹解决。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