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政策,上海外来媳妇要多久才能落户?

一、上海外来媳妇一般要10年才能落户,到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填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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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媳妇落户上海文件准备流程:

1、夫妻双方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去上海市户籍一方派出所的户籍窗口填写“申报常住户口申请表”。

2、女方是外地户口,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手册,到上海户口的男方街道开具计生委的证明文件。

3、提供双方所在地街道的计生委开具的“婚育状况证明”,需要街道和街道的上级单位都要盖章。

4、外地户口一方需提供原籍所在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

5、外地户口一方需提供原籍的“户籍证明”、“养老保险手册”和“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6、如有子女且已落户上海,须提供“出生证”和幼儿园的就读证明文件,“预防接种证”。

7、若上海户口一方如果原为外地户口迁入上海的,须提供当初入户的原始迁移文件。

8、带上所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去上海市户籍一方的派出所的户籍窗口预审。

9、2 个月内可以开出准迁证,持准迁证在40日之内回外地原籍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

二、其他可以提前落户或者直接进行夫妻投靠落户的条件情况如下: 

1)结婚时间不限的可以办理的情况:  

1、配偶一方是高级职称或博士或是获省部级奖项者 (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2、上海户口方是中级职称3年以上者或是硕士(必须在沪工作3年以上);   

3、上海户口方是本科有学位,专业是计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者,并单位是高新企业;  

4、上海户口方单位是集成电路企业者,而上海户口方是技术岗位的,并单位是高新企业;     

2)结婚满3年可以办理的情况: 

1、上海户口方有中级职称但不满3年;  

2、上海户口方是硕士,毕业3年;    

3)结婚满5年可以办理的情况:

上海户口方高中以上学历,外地户口方中专以上学历。

三、证明材料:  

1)异地投靠配偶所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户主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   

2、当地村委会、乡(镇) *** 出具的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申报人员全家的户籍证明;  

3、沪地配偶单位证明,随迁子女在校读书的学校证明;  

4、结婚证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复印件,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5、沪地配偶户籍证明并注明户口性质。   

2)就地投靠配偶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本人申请,户主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    

2、村委会、乡(镇) *** 出具的证明,子女在校读书的学校证明;  

扩展资料:

一、《上海市人民 *** 关于同意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的批复 》(沪府[2009]70号)第二条之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第二条之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上海市公安局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沪公发[2014]142号)第十二条 下列户口事项,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审批决定:

(六)外省市人员投靠本市配偶落户。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公安阳光警务—上海市落户管理试行办法

外地媳妇和上海人结婚后多久可将户口迁到上海

上海外地媳妇可以按自由职业的身份在上海交社保,需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一是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二是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三是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为城镇户口。

按现在的规定结婚十年后可以转上海户口,以结婚日期算时间。

我是外地媳妇,现嫁给上海人已有5年多了,请问户口还有多长时间好迁入上海市?

之一个文件要求分居时间短外地媳妇上海市有高级职称,但是户口进沪时,需要有接收单位。办理过程相对较长。高级职称应该属于“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的配偶可以立即申请。

第二个文件要求分居时间长,但是不强调就收单位,办理相对较容易。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 在当地 *** 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外地媳妇上海市有高级职称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外地媳妇上海市有高级职称;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外地媳妇上海市有高级职称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 *** 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上海市]外地媳妇上海市有高级职称,高级职称在上海能享受什么待遇

我是上海本地人,高级工程师职称,我老婆是安徽人(上海居住证),可以提前办理上海户口吗?

按照上海市关于解决夫妻分居困难的规定,是可以的,可以直接到你单位所在区的人才交流中心申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沪人[1999]122号

各区、县人事局、公安局(分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下同),在沪有接收单位,且本人或在外地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的配偶调入本市工作。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在外地配偶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

2、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3、夫妻两地分居满五年的人员。

4、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由在上海的一方提出申请,既可由工作单位申报,也可以个人申报。

由工作单位申报的,市直属单位向市人事局申报;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 *** 的单位通过市人才服务中心向市人事局申报;其他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申报。

由个人申报的,通过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向区(县)人事局申报。

三、本市建立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计算机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市、区(县)人事局可通过该系统在网上办理调沪手续。市、区(县)人事部门承办调沪事宜时,应将在沪一方和调沪人员基本信息及办理情况及时输入该系统,符合系统内设条件的,即可核发市人事局的落户证明。

四、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凭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和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沪的人员及其随迁子女,一律免征城市建设费。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沪人[1986]113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