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上海差旅费标准规定

之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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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上海市正高职称干部差旅费,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上海市正高职称干部差旅费;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各市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市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三十二条各市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三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沪财行〔1996〕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表: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

正高享受什么待遇

严格说,专业职务或职称与行政级别是两条道上跑上海市正高职称干部差旅费的车上海市正高职称干部差旅费,不对作实际比较或比对上海市正高职称干部差旅费的。若要硬套一下的话,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分为正教授级与副教授级,而正教授级又细分为1、2、3、4级,一级教授相当于正省部级,四级教授相当于副厅级。正高级教授的各级分别与省部级、副省部级、厅级、副厅级相对于,在行管理序列中列入上海市正高职称干部差旅费了高级干部序列。附:高校职员化后的级别对照应一览表。

[上海市]上海市正高职称干部差旅费,上海机关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上海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是多少啊!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1996年2月13日沪财行(1996)4号 之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火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项目 等级标准 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一般地区 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 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车 一等舱位 一等舱位 按实报销 按实 按实 国家机关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车 二等舱位 普通舱位 按实报销 80 100 其 余 人 员 硬席车 三等舱位 普通舱位 按实报销 60 80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6.5元以上(含186.5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的住宿费。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期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五)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人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更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四)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口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十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含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 *** 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 *** 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人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人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人单位发绕 第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交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其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札、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走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出差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实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行(1992)15号《关于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贸开支的规走》、沪财行(1992)172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出差人员乘坐新型全列空调特快列车不坐卧铺如何汁发补助费的规定〉的通知》、沪财行(1994)2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车船等待遇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同时废止。

出差报销差旅费标准

因为差旅费往往涉及金额不大上海市正高职称干部差旅费,很多企业不重视,甚至很多会计还抱着发票是真的就没事的态度来对待差旅费报销。但是其实差旅费的报销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差旅费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也很重要局亩模。那么差旅费报销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来带上海市正高职称干部差旅费上海市正高职称干部差旅费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

二、差旅费报销标准

2015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通知,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

调整后的部级、司局级、其上海市正高职称干部差旅费他人员每人每天差旅住宿费标准,北京市分别为1100元、650元、500元,上海市分别为1100元、600元、500元。同时, *** 、西宁、哈尔滨、海口耐知、大连、青岛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通知》明确,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财政部要求,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桐缓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