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称上海被停职干部1个多月后就恢复原职,官方对此作何说明?
官方回应到并不会存在这样的情况,而且这也只是网上的造谣,没有这样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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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停职后还能复职吗
停职只是暂时停止职务,是一个临时措施,后续会有最终的处理结果,如恢复职务、撤职、警告等,所以是否能复职需要看最终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一条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十三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违法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六十四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领导干部停职还能复职吗
这种情况一般来说是不会的。首先上海停职恢复原职称我们需要明确上海停职恢复原职称,什么是因失职被停职?通常就是某人基于在从事某项工作时,各方面的不足,导致不能很好履职而被停职的情形。由此可见,就因失职而停职来讲,通常是证明被停职人员不符合原岗位任职要求,所以通常不会恢复原职。
上海通报被停职官员已复原职,他们为何能被恢复职位?
6月9日上午上海停职恢复原职称,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永勤一行来张庙街道开展工作调研。街道党工委书记孙晋、党工委副书记王燕华、办事处副主任郇秀志等陪同调研座谈。
有细心上海停职恢复原职称的网友发现,张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郇秀志4月下旬刚刚被问责。
据上海市纪委监委4月27日公开通报上海停职恢复原职称:上海市宝山区张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郇秀志、杨成,社区党群办主任欧阳智在负责发放兄弟省份捐赠的蔬菜礼包过程中,对部分蔬菜礼包未及时发放导致腐烂毁损负有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此外,郇秀志对兄弟省份捐赠的蔬菜礼包部分被不法分子乘机倒卖负有责任,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郇秀志、杨成、欧阳智3人均被责令停职检查,并被党纪立案,接受进一步调查。郇秀志停职检查才一个多月就高调复出,网友怀疑所谓的停职检查只是为了应付舆论。
郇秀志这哪里是停职检查?
简直就是带薪休假。郇秀志可不可以官复原职?可以,前提是组织上党纪立案,查实郇秀志没有问题。
郇秀志有没有问题呢?
上海市监委的通报写得明明白白:郇秀志等人“在负责发放兄弟省份捐赠的蔬菜礼包过程中,对部分蔬菜礼包未及时发放导致腐烂毁损负有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郇秀志对兄弟省份捐赠的蔬菜礼包部分被不法分子乘机倒卖负有责任,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郇秀志等3人均被责令停职检查,并被党纪立案,接受进一步调查。
既然郇秀志的问题,上海监委的通报里已经做了定性,他这么快复出,让监委的通报惨遭打脸,也让 *** 的公信力严重受损。对郇秀志的问责是上海市监委发出的,身为张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郇秀志,笔者猜测应该是宝山区区管干部。问责问题官员,上海有关方面不能走过场,也不该走过场。相信组织上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但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郇秀志接受党纪立案,究竟有没有问题?现如今郇秀志闪电般复出是否合适?期待上海宝山区尽快回应舆论关切。
停职检查会恢复原职吗
停职后,劳动部《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第2条规定,关于职工被停工、停职检查扣发工资和生活费问题,企业对违纪职工用停工、停职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有法律、法规依据,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采取停工停职检查期间扣发工资和生活费的做法。上述法律规定充分说明,企业对员工处以停职停薪处分时,应明确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违纪行为;同时还要明确该行为是否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处以停职停薪的处分。
相关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国 *** 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
2、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担任现任职务已严重影响调查工作。本条所称“妨碍案件调查”,是指被调查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本人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
2、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
3、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
4、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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