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系列职称评定的之一级是什么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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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为高级职务,三级律师为中级职务,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为初级职务。
2、律师职务设: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任职条件:
一、 律师助理
1、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生和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
2、经考核,初步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律师各项业务的内容及工作程序,能完成律师业务中的各项辅助性工作。
二、四级律师
1、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
2、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从事律师助理工作二年以上。
3、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基本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
4、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独立承办简单的律师业务。
三、三级律师
1、获得法学博士学位,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
2、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四级律师二年以上。
3、担任四级律师四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三级律师:
(1)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熟悉律师业务,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
(3)有组织指导四级律师及其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
四、二级律师
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律师二年以上,或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以上毕业生担任三级律师五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二级律师:
1、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
2、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
3、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能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4、具有指导三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掌握一门外国语。
五、一级律师
担任二级律师五年以上,工作成绩卓著,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一级律师:
1、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指导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在法律界享有一定声望;
2、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掌握同其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
3、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4、具有指导二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
扩展资料
初级职务的岗位职责:
1、助理律师的岗位职责:
(1)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
(2)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代写简单的法律文书;
(3)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或当事人,送达文件及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
2、四级律师的岗位职责:
(1)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文书;
(2)担任一般的民事案件 *** 人或简单的刑事案件辩护人、 *** 人参加诉讼;
(3)办理一般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4)在三级以上律师的指导下,担任一般机关、中小型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的法律顾问。
参考资料: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律师职务试行条例》
上海司法行政:律师及律所管理
律师有高级职称吗
律师有高级职称。
律师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律师是高级律师、二级律师是副高级律师、三级律师是中级律师、四级律师是初级律师。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一)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
(二)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
(三)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扩展资料
律师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执业证,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律师资格证
如何申请律师资格
申请授予律师资格须知(试行)
一、经考试授予
之一条 符合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上海市律师申请高级职称,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以申请授予律师资格。
第二条 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报名的市区县司法局申报律师资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律师资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上海市律师申请高级职称;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曾被取消律师资格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五)其上海市律师申请高级职称他不适宜授予律师资格。
第四条 申报律师资格应当填报《律师资格审批呈报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凡规定提交复印件的,申报时应同时出示原件。
第五条 市区县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年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复印件审批呈报表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及申请人员名册一并送市司法局报司法部审批。
第六条 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司法部同意授予律师资格的批复下达后10日内,将核准名单发市区县司法局,市区县司法局应在收到市司法局下发的核准名单后7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接到领取律师资格证书的通知后,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领取律师资格证书。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应出示本人身体证、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第八条 凡在申报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律师资格的,一经查实,按原申报程序,撤销授予其律师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律师资格证书。
二、经考核授予
第九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一) 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
(二) 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3年以上法律工伯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1年以上的;
(三) 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律师资格:
(一)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处;
(二) 被开除公职的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其他不适宜从事律师职业的。
第十一条 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考核申请报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人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的申请;
(二) 本人申请;
(三) 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 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才交流中心的证明;
(五) 申请人与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协议书或律师事务所吸收申请人为合作人的书面决定;
(六)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体检合格证明;
(七)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除上述材料外,符合第九条之一款条件的人员,并需要提交:
(一) 高级职称证明复印件;
(二) 所在的单位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的证明;
符合第九条第二款条件的人员,并需提交:
(一) 高等院校法学硕士以上学位证明复印件;
(二) 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或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在律师事务所工作1年以上的证明。
申请人在国外取得法学硕士以上学位的,应同时提交:
(一) 经我国公证机关证明与原件无误的学位证明的中文译本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及中国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的证明;
(二) 中国驻外使领馆及中国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归国证明。 凡规定提交复印件的,申报时应同时也示原件。
第十二条 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应向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市区县司法局应接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局长在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申请报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市区县司法局公章后报市司法局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材料按原申报程序退回申请人。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材料按原申报程序退回申请人。
第十五条 经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认为申请人基本符合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填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补充审核表》。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在收到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授予律师资格的决定之日起7日内直接通知申请人领取律师资格证。
申请人在取得律师资格后,应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专职从事律师工作。
第十七条 经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逐级上报司法部,由司法部审核后作出撤销授予其律师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律师资格证书:
(一) 伪造、变造证明材料,骗取律师资格的;
(二) 隐瞒个人因违法违纪曾受过处罚、处分的经历的;
(三) 不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
第十八条 鉴于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召开会议,对各地报送材料进行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报送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9月。市区县司法局应于每年2月10日和8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司法局。
备注:1993年以前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领律师资格证书,应直接向市司法局提交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填写《律师资格审批呈报表》。经审核基本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应通知申请人单位出具政审意见。市司法局在收到政审意见的7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律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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