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区公证处工作时间是什么?

接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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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8:30--17:00。

周六:上午9:00--11:00上海公证员职称公证协会,下午13:00--16:00。

联系 *** :021-52562233

传真号码:021-52567665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常德路1211号宝华大厦11楼  

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原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成立于1984年,目前公证员20名,具有中高级职称公证员12名,全体公证人员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扩展资料:

周边交通公交长寿路常德路站: 13路上海公证员职称公证协会;36路;63路;105路;106路;316路;319路;768路;837路;941路;948路;950路;966路。

上海普陀区公证处自成立至今,共办理了35万余件公证,公证业务范围涉及国内民事、经济、涉外和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各个领域,出具上海公证员职称公证协会的公证书发往世界近百个国家和地区使用。近年来年我处的办证数量在2万件左右,业务收入保持年年增长,当事人我处公证服务的满意率超过98%。

上海普陀区公证处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多年来不断获得各级表彰,自2001年起连续六届荣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2011年公证处党支部荣获“ 上海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上海普陀区公证处官网可能在维修,暂时打不开。

参考资料来源:官网-香港公证处

官网-上海公证处

公证处和公证协会区别

公证协会是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公证协会是不办理具体的公证业务的。而公证处是具体办理公证业务的机构,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的服务行业。

[上海市]上海公证员职称公证协会,上海市公证协会会长

我在台湾做的公证书,需要从海基会寄到海协会,大概7天过来,请问在那里可以查到?

上网查当地公证处的 *** ,可以直接打 *** 问,需有文书编号(海基会有给),大约要4~6周,应该不是七天,最快都要25天。

在上海基会网站查询一下台湾公认证书连接:链接。

上海市公证协会:地址:上海市胶州路699号12楼; *** :021-62184408;传真:021-6218566;邮编:200040;网址:网页链接

扩展资料:

上海市公证协会隶属于上海市司法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上海市公证员的自律性行业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上海市公证协会章程》(试行),对上海市执业公证员进行管理。

上海市公证协会的主要职责是:

1、支持公证员依法执业,维护公证员的合法权益;

2、制定并监督实施公证行业规范和公证行业管理制度;

3、提高整体执业水平;研究行业发展战略;

4、开展公证员培训,组织公证经验交流和公证学术研讨和合作;

5、协调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改善公证员执业环境,提供立法与司法的建议;

6、开展其他有利于公证行业发展的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公证网官网—联系我们

上海市公证处公证员王士刚?

又一个假冒抽奖活动,现在他们的 *** 就是到处搜真正的公证员,然后再写一个公证处~

这个人是北京方正公证处的主任,是北京公证协会的会长~

您应该是收到啥获奖通知了吧~

更好别信~

上海市公证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行为上海公证员职称公证协会,发挥公证的证明、服务、沟通、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纠纷上海公证员职称公证协会,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证活动及其管理。第四条 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应当作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的,由原公证机构、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撤销,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其效力。第五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根据事实,依照法律上海公证员职称公证协会

(二)依法独立公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秘密。第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公证工作。

区、县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公证工作。第七条 市公证员协会是依法维护公证员合法权益,开展公证业务培训和交流,对公证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监督的自律性社会团体法人,受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二章 公证机构第八条 公证机构是国家设立的统一行使公证权的专门证明机构。

公证机构由公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公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第九条 公证机构由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组建,经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必要时,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组建设立。

公证机构的变更、终止、需经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公证机构的组建条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另行规定。第十条 经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公证机构可以按有关规定决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分配办法。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办证接待、质量检查、过错赔偿、档案管理等业务管理制度。

公证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三章 公证员第十二条 公证员是在公证机构专门从事公证事务,并依法获得公证员执业证的法律专业人员。第十三条 凡需获得公证员执业证的,必须通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或者考核。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一)户籍地在本市的中国公民;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经一年以上法律专业培训。第十五条 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考核:

(一)曾任审判员、检察员、律师;

(二)具有法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经一年以上法律专业培训。第十六条 经考试、考核合格,并被公证机构录用,要求获得公证员执业证的,应当经所在的公证机构同意,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批。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或者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的,授予统一的公证员执业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审核部门。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公证员执业证:

(一)曾被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

(四)有其他不得授予公证员执业证情形的。

已获得公证员执业证,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吊销其公证员执业证。第十八条 公证员每年必须办理执业注册。执业注册由公证员经所在的公证机构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申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公证员未经注册不得继续执业。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收回公证员执业证: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辞职或者调离公证机构的;

(三)有其他应当收回公证员执业证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