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积分120分细则

上海居住证积分积满120分的条件为上海职称积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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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龄

1、年龄指标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上海职称积分多少: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上海职称积分多少,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上海职称积分多少,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1、教育背景指标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1、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6.持证人以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年限

1、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费,每满1年积3分。

上海职称积分多少的简单介绍

上海积分怎么算

上海积分算法如下:

1、在名下房产方面,认购申请时,认购对象名下按新房限购策,无房的加20分。

2、认购对象是上海户籍家庭,名下1套住房的,加5分。另外,认购对象在2021年1月22日后赠予别人的住房,计入认购对象名下,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的记入认购对象名下,在5年内有购房记录。

3、认购申请时,认购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房且5年内无购房记录,加20分。认购对象是上海籍家庭名下有1套住房且5年内无购房记录,加5分。

上海哪些证书可以加积分

上海职称、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可以加积分。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更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其中,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即1倍社保。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职称目前有27个系列(可以理解为行业大类),比如高校教师类、卫生类、经济类、工程技术类等。大家比较熟悉的经济师、工程师职称就是这里所列举的后两个系列里的。有的系列还分很多专业,比如工程师系列有机械、计算机和化工专业等等。

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 *** )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 *** )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 *** )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上海居住证积分怎么算

上海居住证积分的计算方式总的说来包含两个方面上海职称积分多少,即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上海职称积分多少,通过这两个指标的各项细则规定上海职称积分多少,进行积分累加计算。

对于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详细指标。

年龄指标更高分值30分,具体分配为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上海职称积分多少;教育背景指标更高分值110分,持证人的学历不同分值不同,分别为大专学历积50分,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更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四级积30分,三级积60分,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其上海职称积分多少他中级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另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 *** 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